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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部
2007-08-15

衡蓝律师在国际融资领域的经验可追溯到八十年代初,既中国刚刚开始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时期。自那时起,衡蓝律师参与了大量的银行业务和国际融资项目,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衡蓝律师对融资交易的整个过程提供法律服务,工作包括:协助设计融资结构、进行项目审慎调查、审阅有关项目文件、提供法律分析、起草或修改贷款协议及担保文本、提出建议和修改意见、参加谈判以及出具法律意见书。

衡蓝在这一领域的法律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银行合规

衡蓝深谙中国法律并与政府机关保持良好接触。基于此,我们可以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各个业务方面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提出具有建设性的解决方案。自事务所成立以来,我们已经为客户提供了大量的此类服务。我们服务的客户包括了活跃在中国市场的很多知名金融机构,包括中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汽车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

基于合规性审查,我们还帮助客户量身定做各种标准文本,并根据法律和事务的不断发展变化定期对标准文本进行修改和更新。我们起草或完善的各类标注文件包括账户的开立、一般信贷协议、保证合同、信用卡业务相关协议以及银行业务中所需的其他常见协议和文件。

信贷安排
自事务所成立时起,衡蓝就开始参与了大量的信贷业务,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我们的客户涉及各类金融机构,包括国内银行、外国银行、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我们提供的服务包括各类信贷安排,例如:

一般性信贷业务
贸易融资
银行保理业务
金融零售业务,如个人消费信贷业务

进出口信贷
早在80年代初衡蓝的律师就开始介入到中资银行的进出口信贷业务中,并应当时作为国内唯一一家外汇专业银行——中国银行的要求,为其进出口信贷业务提供了各类法律服务。随着近几年来国内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不断扩大其进出口信贷业务,衡蓝也更深入更全面地介入了国内众多知名中资银行的进出口信贷业务中。

在众多项目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已经制定了一套完善的进出口信贷格式合同,包括买方信贷、卖方信贷、政府优惠贷款、转贷款等。我们的经验更让我们能够根据客户的具体项目要求提供量身定做的交易安排。

衡蓝参与过的具体进出口信贷项目包括:

俄罗斯买方信贷项目和尼日利亚买方信贷项目
 我们代表一家大型的国有银行,参与了买方信贷项目的格式文本起草、修改及审阅,并全面介入相关的谈判工作
赞比亚电信公司买方信贷项目
 我们作为某大型国有银行的法律顾问,参与了文本起草及谈判工作的全过程
挪威船舶公司买方信贷项目
 作为一家政策性银行的法律顾问,帮助该银行起草具体项目的合同,参与项目谈判

银团贷款
衡蓝对银团贷款相当熟悉,参与过大量的银团贷款交易,代表过交易中的各类参与者,包括借款人、主办行、代理行、参与行。他们当中既有国内银行,又有国际银行,既有国有企业,又有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

我们提供的服务包括起草协议,审查修改文件,参与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近年我们参与过的大型银团贷款项目包括:

2004年,作为借款人公司的法律顾问,参与由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作为代理行的银团贷款项目
2004年初,作为借款人和记黄埔有限公司属下的盐田国际集装箱码头的法律顾问,参与由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中国银行深圳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分行组成的银团向其提供循环贷款及定期贷款的银团贷款项目,我们的工作包括贷款文本的起草,参加与贷款文本有关的谈判,就相关事宜提供法律分析、提供法律建议等
2003年,代表乐金飞利浦液晶显示(南京)有限公司(LG. Philips LCD Co., Ltd.),为该项目取得境内银团的融资提供法律服务
2002年,作为一家新加坡银行的中国律师,为其担任安排行的由境内外多家银行组成的银团向上海一家合资公司提供近七千万美元的多种货币贷款的项目,审查人民币贷款文件及担保文件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002年,作为花旗银行的中国律师,为其担任安排行的由境内外多家银行组成的银团向广东惠州一家外商独资公司提供超过一亿人民币贷款的项目,审查人民币贷款文件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001年,作为一家法国银行的中国律师,为其担任安排行及代理行的境内外银行组成的银团向上海一家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超过八亿人民币贷款的项目,审阅人民币贷款文件,参加谈判,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担保交易
衡蓝曾参与了大量涉及担保的交易。这些担保包括保证、设备抵押、不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和其他权利质押等。我们在担保交易中提供的服务包括对担保物进行尽职调查、涉及担保结构、起草担保协议、担保登记以及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基于对中国法律的深度理解和担保交易的广泛经验,我们为客户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分析和可行的解决方案。

项目融资
衡蓝在项目融资领域处于公认的领先地位。我们的经验涉及几乎所有行业,包括能源、房地产、交通、港口、水处理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和制造业。我们所服务的客户包括贷款行(既有国内银行又有国外银行)、发展商、项目公司、建筑商以及其他有关交易方,因此我们了解项目融资的各方当事人对项目各项安排的考虑及其所关注的问题。

衡蓝律师深入涉及项目融资实施过程中各个方面的法律问题,包括项目公司的设立、融资的安排、担保的设立(不动产的抵押、动产的抵押、帐户的抵押、股权的质押、合同权益的质押等),环境保护、建设工程承包、项目保险事宜、土地使用权的落实、税收优惠待遇、外汇管制、各项审批和登记程序、与政府部门进行协调、以及其它诸多环节。衡蓝律师不仅深刻理解中国法律和法规的立法原则和运用以及司法实践,还深入地了解客户的特别需求。这些使得我们的律师可以向客户提供许多建设性的结构设计和解决方案。

衡蓝近年参与的大型项目融资包括:

湄州湾电厂再融资项目
 2003-2004年, 代表借款人参与湄州湾电厂再融资项目。这是中国第一起由本国银行向外商独资的电厂项目进行人民币再融资;项目中诸多参与方重新谈判协商,对现有的全部外债进行了重组
北京LG大厦项目
 2004年,作为项目公司的法律顾问,参与了LG大厦项目建设的全程融资
华晨宝马汽车项目
 2003年,作为由多家中国的银行组成的贷款银团的法律顾问,参与了其对华晨宝马汽车公司的项目融资
湖北西塞山电力项目
 1999年至2002年,代表作为借款人的项目公司,为其2X330MW和一台100MW燃煤发电机组的建设提供法律服务,包括合资电厂的成立、所有项目文件及融资文件(比如交钥匙合同、购电协议、供煤合同、并网协议、贷款协议以及担保文件)的谈判和修改、出具法律意见书

能源项目
衡蓝是为数不多的参与能源项目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我们的客户涉及这一复杂变化的产业中诸多领域,包括石油、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石油与天然气管道、煤炭、电力(包括水电、火电和核电)。

我们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分部在北京总部、上海分所和深圳分所。我们的服务涉及了能源的项目的每一法律问题,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衡蓝是为数不多的参与能源项目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我们的客户涉及这一复杂变化的产业中诸多领域,包括石油、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石油与天然气管道、煤炭、电力(包括水电、火电和核电)。

我们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分部在北京总部、上海分所和深圳分所。我们的服务涉及了能源的项目的每一法律问题,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合规性审查

和其他行业相比,能源项目属于受国家监控较严的领域。我们的律师为该领域的每一个复杂的问题提供充分的法律分析,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帮助我们的客户在中国法律项下顺利开展其业务。

自事务所成立以来,衡蓝已经代表了能源项目中的各类角色,深入了解项目各方的考虑和要求。

项目交易

基于丰富的业务经验,我们为客户提供涉及项目交易各个方面的法律服务,包括设计交易结构、实施尽职调查、就专项问题提供法律分析和解决方案、起草各类交易文件、协助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等等。根据客户在项目中的不同角色,我们为客户提供独特的服务,最大限度地保护和实现其利益。

衡蓝近年参与的大型能源项目包括:

广东液化天然气项目
 2003年至2005年,作为中海油和BP作为主要发起人的合资企业的律师,参与由境内多家银行组成的银团为广东液化天然气站线项目提供的近52亿人民币的多种货币贷款,对贷款协议提出建议,起草担保文件,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这是中国第一个通过引进外资的液化天然气项目,对于天然气行业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因此项目在2005年IFLR亚洲年度大奖中获得“年度最佳项目融资”奖。

核电项目
 衡蓝律师很早就介入了核电领域,为中国为数不多的核电项目提供融资法律服务。早在1980年代,衡蓝的合伙人就参与了广州大亚湾核电站的项目融资。
风力发电项目
 2003年,代表DEG-Deutsche Investitions Und Entwichlungsgesellschaft Mbh, 参与向青岛华威风力发电项目提供融资。我们的工作包括审查所有项目文件,提供法律分析,完善融资协议和担保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协助办理审批和登记等。
三江美亚水电项目
 2002年-2003年,代表借款人公司,为三台1.5万千瓦的水电机组融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该项目是三江水利枢纽工程的一部分。
石化项目
 2001年,作为一家石化合资公司的律师,参与境内外银行组成的银团合资公司提供的近二十亿美元的多种货币贷款项目。
山东中华电力(火电)项目
 1997年至1999年,代表境外贷款银团(其代理行为法国兴业银行)和ECGD,参与了山东中华电力公司的有关电厂项目,包括2×300MW石横一期火电厂、2×30MW石横二期火电厂、2×30MW荷泽二期火电厂和2×60MW聊城火电厂。总融资金额近三十亿美元,是当时国内最大的融资项目。

飞机融资
衡蓝是中国飞机和航空设备融资与租赁市场中居于领先地位的律师事务所。中国各大主要航空公司在融资和租赁飞机或航空设备中均有衡蓝的参与。

我们在这一领域的经验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80年代末中国刚开始通过融资租赁引进飞机的时候。从那时起,我们的律师代表了许多国际知名金融机构、享誉世界的租赁公司、飞机制造商、航空公司、国内知名银行等,例如:美国进出口银行、通用电器金融公司、波音航空租赁公司、雷神飞机公司、美国CIT集团、美洲银行等。我们参与过的航空融资项目涉及经验性租赁、融资租赁、销售回租、杠杆租赁、日本杠杆租赁、美国ETI融资租赁以及其他类型的飞机融资。

我们为客户提供的服务非常广泛,包括参与项目结构设计、起草法律文本、代表客户参加谈判、进行法律分析、准备项目资料、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及办理所有权登记和抵押登记等。

衡蓝参与过的飞机融资项目包括:

-

作为美国进出口银行的中国律师,参与了中国各航空公司利用美国进出口银行担保以融资租赁方式引进上百架波音或麦道飞机的项目。这些项目涉及到国内几乎所有知名的航空公司,包括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上海航空公司、南方航空公司、东方航空公司、海南航空公司、西南航空公司、北方航空公司、西北航空公司、云南航空公司、四川航空公司、武汉航空公司、深圳航空公司、中原航空公司、新华航空公司、厦门航空公司、山东航空公司、新疆航空公司。飞机型号包括B737、 B747、B757、B767、B777、MD-90等多种型号的客机与货机

-作为GPA以及通用电器金融公司(GE Capital Aviation Services)的中国律师,参与了其与诸多国内航空公司之间以经营性租赁等方式融资引进数十架空中客车飞机、波音飞机、麦道飞机的项目,以及其就飞机资产安排进行资产证券化的项目。这些项目涉及到的国内多家航空公司包括东方航空公司、南方航空公司、西南航空公司、厦门航空公司、山东航空公司、新疆航空公司、海南航空公司等
-作为波音金融公司的中国律师,参与了其为南方航空公司、海南航空公司等融资引进十余架大型波音飞机的项目
-作为美国雷神飞机公司(Raytheon)的中国律师,参与了其与包括海南航空公司在内的国内航空公司之间融资引进公务飞机的项目
-作为美国银行(Bank of America)的中国律师,参与了其与海南航空公司及其他航空公司之间融资引进波音飞机的项目
-衡蓝还作为CIT、Pegasus等国外著名金融公司国外著名金融公司的中国律师,参与了其与诸多国内航空公司之间融资引进数十架波音飞机以及空中客车飞机的项目

债务重组
衡蓝参与了大量的债务重组案件,既代表过债务人,亦代表过债权人。我们协助客户涉及重组机构、起草和修改法律文书(视交易类型而定)、出具法律意见书、参与重组谈判、与主管机关沟通等。

除了目前正在参与的几个重大重组项目外,近年我们参加过的债务重组案件包括:

四川西方异型纤维有限公司债务重组

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亚洲浆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不良资产处置
自1993年成立时起,衡蓝就开始提供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1999年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后,我们更是活跃在这一领域。我们服务的客户包括国内和国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各类公司。

我们深入参与了不良资产打包出售业务中各个方面,既代表过买方,又代表过卖方。我们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尽职调查、交易结构设计、起草文件、参与谈判、与主管机关沟通、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衡蓝近年参与的大型不良资产处置业务包括:

2005年,作为一家美国银行的法律顾问,参与收购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打包出售的不良资产(包括部分不动产资产)

2004年,作为一家国际知名投行的法律顾问,参与收购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出售的不良资产(资产位于太原和合肥)
2004年,作为一家全球知名的美国银行的法律顾问,参与收购中国建设银行打包出售的不良资产
2004年,作为一家享誉全球的投行的法律顾问,参与收购中国建设银行打包出售的涉及不动产的不良资产
2003年,作为一家外商投资公司的法律顾问参与收购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打包出售的不良资产(包括部分结算资产)
2003年,作为美国公司的法律顾问,参与收购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分公司)打包出售的不良资产(包括部分不动产资产)
2002年,作为一家国有银行的法律顾问,参与其有关不动产的不良资产打包出售
2001年,作为一家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顾问,参与其首次不良资产打包出售

资产证券化
早在中国开始资产证券化的试验之前,衡蓝就与境外律师合作参与了部分资产证券化项目。在中国资产证券化产业刚刚诞生的这几年里,我们以创先开拓中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为起点,在众多的资产分类和交易结构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我们不仅拥有在各种各样的资产类别和融资技巧上的领先于市场的专业知识,且在参与证券化项目的数量上多于其他任何一家中国律师事务所。

我们和当事人密切合作,同时也和主要的监管机构,例如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外管局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这使我们成功介入了众多开国内之先河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包括:

代表一家国有银行通过信托结构进行中国第一笔信贷资产证券化
代表一家中国的金融公司通过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进行中国第一笔未来收入证券化
代表一家资产管理公司通过信托结构进行中国第一笔不良资产证券化

金融衍生产品衡蓝拥有熟悉许多国家金融衍生产品各个方面的资深律师。

衡蓝密切关注中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并与证监会和银监会保持着良好联系。这使我们能够准确判断现有构架在实践中如何继续发展,更准确地分析净额结算、担保品、终止及解决方案。

我们的律师擅长于利用现有法律结构(如存款、私募、ISDA主协议及附件、信用支持文件及确认书、信托、资金等)推出广泛而创新的结构以在中国现行监管构架下实现衍生交易。

衡蓝利用其在文件起草、合规审查、交易对方选择及能力分析方面的专业经验,为客户在下述领域实现产品及业务:

境内信用衍生交易
境内股权衍生交易
境内商品衍生交易
涉及利率、信用、股权和商品的跨境衍生交易
与参考资产业绩相关的票据及其他借款义务
其他混合性的资金募集工具
作为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等复杂融资交易一部分的衍生交易及套利等交易策略
最近更新 ( 2007-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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