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首例适用新民诉法的人事争议案原告胜诉 |
| 2008-07-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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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岗位上猝死,是否属“因公死亡”引发争执。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的 相关规定予以立案,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前终审判决岗位猝死属“因公死亡”,死者家属获赔4.8万 元。 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证实,此案是辽宁省首例适用新民事诉讼法关于人事争议仲裁的案件。 抚顺市民李大同在该市某管理处上班。2004年5月9日,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 死亡。妻子吴丽认为丈夫因公死亡。该管理处则认为,根据抚顺市的相关规定,“职工在生产、工作岗位 上突然死亡,一般按因病死亡处理”,故李大同不属于因公死亡。 2007年4月,抚顺市机关事业单位因公伤残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经过讨论,认定李大同属于因公 死亡。其单位也同意了这个结论,但在善后处理上,没有按照因公死亡标准计算,而是按照“因病死亡”仅 发放抚恤金17800元。 于是,吴丽向抚顺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但委员会以“不属我委立案范围”为由,不予 受理。无奈之下,吴丽的女儿李某将父亲所在的单位起诉到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接到起诉书后,法院对该不该受理这起劳动争议案很为难。因为这类案件只有先经过劳动仲裁,法 院才能受理,此案却没有经过劳动仲裁。这时法院想到了于今年4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根据 新的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人事争议成为民事案件的一个新案由,法院应予受理。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但管理处未缴纳这笔费用, 应当承担责任。为此判决管理处给付原告一次性因公死亡补助金42720元,丧葬补助金5340 元。 一审宣判后,管理处不服提起上诉。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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