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Increase font size  Decrease font size  Default font size 
You are here:    首页 arrow 法律研究 arrow 2008新法解读 arrow 新民事诉讼法解读
新民事诉讼法解读
2008-07-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原民诉法),经20071028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出十九项修改,已于200841施行。此次作出修改主要是围绕申诉难执行难检察抗诉三大问题作出的。

一、进一步规范申诉和再审制度,破解申诉难

1、重新明确申请再审法院。修改后的民诉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删去了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规定,提高了受理当事人申诉的法院审级,不仅体现对当事人申诉的重视和负责,也可避免原审法院消极应付或与上一级法院之间的相互推诿,减少当事人多头申诉之苦和对原审法院再审裁定的顾虑。
    2
、申请再审事由进一步明确具体。原民诉法第179条仅规定5项申请再审事由,由于过于笼统概括,当事人难以理解,法院也难以准确把握,当事人申诉常被法官以不符合法定事由为借口而否定。修改后的民诉法第179条将其细化为十七种情形。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明确具体,增强了可操作性,能够有效地减少法官的随意性,有利于化解申诉无门的矛盾,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利。
    3
、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裁定审限。原民诉法对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诉后应何时答复未有规定。修订后的民诉法删除了原民诉法第1792款,另列第18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再审的裁定,对确需延长时间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作此限制,可有效避免当事人申诉后法院久拖无果,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能够得到及时救济。
    4
、规定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原民诉法第177条规定,再审案件上级人民法院有权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实务中,多数申诉案件则由上级法院交给原基层法院再审。修改后的民诉法在第181条第2款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交其他法院再审,也可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这不仅有利于提高再审案件裁判质量,也可排除原审法院再审难以自我纠错的因素。
    5
、对特定情形提出再审的申请期限作出适当延长。原民诉法第18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在裁判生效后二年内提出。修订后的民诉法第184条特别增加了二年后据以作出原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的规定。适当延长特殊情形申请再审的期限,旨在突出对裁判的特定依据发生变化和审判人员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案件启动再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因人为因素受损。
   

二、强化执行措施,规范执行制度,破解执行难
   

为冲破执行难这一痼疾,此次修订在原民诉法的基础上修改、突出的有两大重点。
    1
、加大对被执行者的执行力度
  
1)增设对拒绝或妨碍执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拘留处罚。实践中,一些单位对法院的执行文书置若罔闻,拒绝法院调查取证或不协助执行。原民诉法第103条只规定可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处分。修订后的民诉法第103条第2款在原处罚基础上增设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拘留处罚措施。这对破解单位妨碍执行难题将会起到威慑作用。
  
2)提高罚款金额。原民诉法第104条规定,对个人和单位的罚款金额分别为一千元以下、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这显然早已不适应现行经济水平。罚款数额过少,不足以起到惩戒作用。修改后的第104条第1款,对个人和单位的罚款金额分别提高到一万元以下、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3)增设立即执行制度。原民诉法第220条规定,执行员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履行,逾期不履行才强制执行。现实中,一些被执行人接通知后却偷偷将财产转移。修订后的民诉法将原民诉法第220条增设一款后列为第216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义务,并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员在送达执行通知的同时,可视被执行人情况临机处置。这有利于避免执行不能
  
4)增设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义务的财产报告制度。修订后的民诉法第217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执行义务,应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对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此规定明确了对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执行文书的义务,以及对支持、帮助被执行人拒绝或作虚假报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
  
5)增加执行联动机制。修订后的民诉法第23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义务,法院可采取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对其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结合修订后民诉法第103条规定,法院通知有关单位采取法定措施的,有关单位必须执行,否则,法院可对有关单位的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作出相应的处罚。把社会监督措施法定化,可有效地促使被执行人不得不考虑对本人所引起的一系列不利后果而履行执行义务。
    2
、进一步明确执行主体、执行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和执行程序
  
1)加强对执行法院的监督制约。修改后的民诉法增加了一条作为第203条,规定法院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人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法院既可视情况责令原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由本院执行,或指令其他法院执行。新增的这一条款有利于排除目前执行活动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和消极执行现象,实现执行目标。
  
2)完善执行异议制度及操作程序。原民诉法第208条仅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由执行员审查,认为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发现原裁判错误的,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修改后的民诉法第204条进一步明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在十五日内审查裁定。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判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裁判无关的,可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民诉法还新增了一条对执行行为的异议,第202条规定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主体为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可在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修订后的法条明确规定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审查、裁定驳回、中止、撤销或改正的主体均为人民法院,可避免原由执行员和院长个人决定可能产生的弊端。完善执行异议制度,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救济权,对防止法院执行人员滥用执行权,不失为一剂良方。
  
3)健全各级法院执行机构。修订后的民诉法将原民诉法第209条第3款修改为第205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立法首次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设立执行机构。事实上,执行任务不仅仅存在于基层法院、中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同样也担负着执行工作。在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设立执行机构,既有利于强化执行力量,也有利于疏通上下级法院间执行工作的协调、配合和监督关系,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4)延长申请执行期限。原民诉法第219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对申请人规定申请执行的时限过短,易使被执行人心存侥幸,产生拖延时间以逃避执行的意图,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修订后的民诉法删去原第219条,另立第215条,规定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三、检察抗诉事由和审级审限进一步明确细化

    1、抗诉事由与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相一致。修订后的第187条规定,检察机关抗诉情形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形相同。既使得检察机关监督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更全面更有针对性,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实施,也为当事人申请再审不能,增添了更加有效的救济。
值得一提的是,原民诉法第179条第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而原民诉法第185条检察机关的抗诉事由中则没有规定,新修订的民诉法增加了这一规定。
    2
、明确规定抗诉案件审级和审限。修订的民诉法将原民诉法第186条修改为第188条。与原民诉法相较,变化有二:一是明确规定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抗诉书的三十日内裁定再审;二是属本法第179条前五项事由之一的,可以由受理抗诉的法院再审,也可以交给下一级法院再审;其他抗诉事由,均应由中级以上法院再审。这样规定,可防止抗诉案件法院久拖不审。

   
最近更新 ( 2008-07-14 )
 
< 上一篇   下一篇 >

法制动态

中国修改审计法 三大修改意在加大审计监督力度
2008-07-11

中国修改审计法 三大修改意在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昨天高票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审计法的决定。决定将于二〇〇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中国现行审计法自一九九五年开始施行,近十年以来,中国经济社会状况已发生了重大变化,社会各界也对加强审计监督提出了更高要求,审计法的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实际情况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改。此次修订审计法,总结实践经验并借鉴了国际惯例,在保持现行法律框架基本不变的基础上,主要在四个方面进行了修改,旨在健...
+ 阅读全文

女子当众撕30元赔款被处罚9000元 引起贫富争论
2008-07-11

女子当众撕30元赔款被处罚9000元 引起贫富争论   一女子当众撕毁车祸赔偿款受处罚,法学界人士认为公安机关处罚合法有据斯  因撕碎30元人民币,被罚了9000元。此事引起读者强烈关注。大多数读者都认为,由于事件中双方经济实力悬殊,事件体现了贫富之争。
+ 阅读全文

内地与澳门将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
2007-09-03

内地与澳门将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于2月28日在澳门签署。签署仪式于中午12点举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何厚铧见证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与澳门特别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分别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安排》文本上签字。《安排》的文本将于三月中下旬在两地同时发布,于4月1日起生效。
+ 阅读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如何保护业主和物业的合法权益
2007-08-23

《物业管理条例》如何保护业主和物业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并于近日发布了修改后的《物业管理条例》。  修改后的《物业管理条例》如何保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 阅读全文

更多

    联系方式

    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北
    罗庄南里宏嘉丽园公寓
    三号楼一层九号

    咨询电话

    010-84646488

    我们的座右铭
        永不言败
    我们的口号
        今天我选择挑战
        道路充满艰辛
        更有无限机遇
        我要全力以赴
        创造人生奇迹
    我们的职业精神:
        团结 专业 专注 执着
    我们的人生目标
        做一个感恩的好人
        做一名优秀的律师


    友情链接